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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亚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平湖凯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亚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平湖凯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25号原告:嘉兴市亚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大桥镇亚太科技园经四路西(嘉兴市汇众电脑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熊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中山,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泽豪,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湖凯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吕盛路199号内4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瑟温·彼得·安比洋·哈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忠明,浙江沈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亚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凯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亚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7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77元,由原告嘉兴市亚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