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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邹希印与杨立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希印,杨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邹希印。被执行人杨立春。本院在执行邹希印与杨立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本院(2013)承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立春与申请人邹希印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