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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隆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春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性不合,为家庭琐事时有吵咯,且被告性格孤僻,不思进取,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我曾于2013年4月起诉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后我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双方仍然无法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4月18日协议书一份及(2013)隆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被告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合法传唤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原告曾与前夫于2008年生一男孩杨某某,现随其前夫一起生活。被告与其前妻无生育。再婚后双方无生育。双方婚前了解不深,仓促结婚,婚后因双方脾性不合,为家庭琐事时有吵咯。原告曾于2013年4月起诉离婚,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撤回起诉。当时协议约定若六个月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原告撤诉后,双方仍无法和好,现原告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协议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仍然无法和好,现原告二次起诉,说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此婚姻关系应予解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春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