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42号。法定代表人马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2号B座临街二层。负责人沈铭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沃源,公司员工。上诉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6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以其对被保险人佛山市三水顺通聚酯切片有限公司的保险事故部分损失进行了理赔取得“代位求偿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因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同时民诉法对代位求偿案件的管辖并无特别规定,故本案应遵循民诉法第21条第2款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保险标的物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三水区人民法院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显刚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