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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柱与单宝冲、单永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柱,单宝冲,单永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李柱,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彩平,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宝冲,农民。被告单永华,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城西大街。负责人赵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柱与被告单宝冲、单永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柱负担。审判员  XX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