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东西溪支行与余从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东西溪支行,余从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74号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东西溪支行,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黎国政,行长。被告:余从何,男,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东西溪支行诉被告余从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东西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东西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东西溪支行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