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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浩盛线缆有限公司与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浩盛线缆有限公司,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85号原告:慈溪市浩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工业园区纬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余联清,总经理。被告: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法定代表人:郑再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浩盛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慈溪市浩盛线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浩盛线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