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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罗效良、潘初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罗效良,潘初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黄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平,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客户经理,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梁伙强,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车岗支行客户经理,住新兴县。被告罗效良,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潘初庆,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诉被告罗效良、潘初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以其与两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练洪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