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怀中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沅陵县长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扬州市飞龙化工设备厂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陵县长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扬州市飞龙化工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怀中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长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法定代表人张祖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省扬州市飞龙化工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娄金定,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沅陵县长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扬州市飞龙化工设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省扬州市飞龙化工设备厂已歇业多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9日中止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沅陵县长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5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本案指定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怀中执字第12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沅陵县长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扬州市飞龙化工设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怀化市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平审 判 员 彭湘平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