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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如滨申请夏翠娥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如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沾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如滨,男,199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下河乡西张村***号。法定代理人王庆秋,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下河乡西张村**号,系王如滨叔父。申请人王如滨请求宣告夏翠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如滨诉称,王如滨与夏翠娥系母子关系,因夏翠娥于2007年2月25日不告而别,从此再无音信,请求宣告夏翠娥失踪。经查,夏翠娥,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河南省汝州市人,申请人王如滨与夏翠娥系母子关系,因夏翠娥于2007年2月25日不告而别,从此再无音信,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8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夏翠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夏翠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利害关系人其儿子王如滨的申请,并有沾化县公安局下河派出所的证明,法定公告期间已经届满,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联系,据此能够确认夏翠娥下落不明的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夏翠娥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耿复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