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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常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常德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常德,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3年4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常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常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常德为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公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为龙煤公司集资的中间人赵某某(已判刑)将款存入龙煤公司,龙煤公司通过赵某某以月息3分给付王常德,王常德以月息2分给付存款人,赵某某给付王常德返点。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王常德吸收存款后以本人姓名存入龙煤公司票面金额106万元,(王常德以自己的姓名向存款人开据单据73人次,票面金额106.88万元),票面金额扣除首次利息9.54万元,实存金额96.46万元,龙煤公司通过赵某某给付王常德首次利息和后续利息共12.42万元,王常德给付存款人利息8.2936万元、给付存款人本金0.4984万元,未偿还存款人本金98.088万元。王常德得利息4.1264万元、得返点0.55万元。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王常德吸收存款后以存款人姓名存入龙煤公司15人次,票面金额21万元,票面金额扣除首次利息1.89万元,实存金额19.11万元,龙煤公司通过赵某某给付王常德首次利息和后续利息共2.13万元,王常德给付存款人利息1.29万元,未偿还存款人本金19.71万元。王常德得利息0.84万元、得返点0.21万元。被告人王常德共吸收存款票面金额127.88万元,存入龙煤公司票面金额127万元,实存金额115.57万元,未偿还存款人本金117.798万元。王常德得利息4.9664万元、得返点0.76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核实登记表、借据单、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复函、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常德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份,被告人王常德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在林州市采桑镇土门村自己家中等处,以月息2分的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向存款人开具单据。共吸收存款88人次,127.88万元。然后,被告人王常德将所吸收的127万元,通过中间人赵某某(已判刑)以月息3分存入到安阳市龙泉煤炭运销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其中,用本人名义存款106万元;以集资人名义存款15人次21万元。至案发时,被告人王常德已还存款人利息、本金10.082万元,未退还存款人本金117.798万元,其中存入龙煤公司未退还金额111.69万元,被告人王常德从中获利6.10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常德及其家属,向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退出赃款3.57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常德供述:2010年11月份,赵某某来找我说龙煤公司吸收存款,月息3分,你可以给储户开2分或1.5分的利息,任何人都能存,余下的你可以自己得都行。后来我就开始向身边的人宣传到我这来存钱。我给储户开借据,月息2分,我得1分的好处,先给3个月利息。我把钱转手交给赵某某,赵某某再以我的名字或以存款人名字存到龙煤公司。公司出事后,我把借据给了存款人了。我对河南省同心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同心会鉴字(2013)第2-17号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2、被害人王某某、秦某某、郝某某、王某甲、秦某甲、郭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程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郝某甲、王某己、郭某甲、郝某乙、王某亥、郝某丙、王某辛、崔某某、郝某丁、王某壬、赵某甲、秦某甲、李某乙、郝某己、王某癸、侯某某、郭某乙、秦某乙、王某子、王某丑、王某寅、郝某巳、秦某巳、秦某辰、王某辰、王某戍、王某戌等40人陈述及其单据:证实王常德以月息2分向他们吸收存款,并以王常德名义开了借据的情况。3、被害人李某丙、秦某丙、赵某辰、王某庚、秦某庚、陈某庚、王某己、赵某辰、王某庚、王某辛、郭某巳、王某子、赵某庚等13人陈述及其单据:证实王常德以存款人名字存入龙煤公司集资款的情况。4、河南同心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同心会鉴字(2013)第2-17号鉴定意见书:(1)、2010年10月-2011年7月,王常德吸收公众存款的本金(票面金额)共计106.88万元,人次共计73人次,已付利息共计8.2936万元,已还本金共计0.4984万元,本金(票面金额)扣除还本付息后的数额为98.088万元。(2)、2010年12月-2011年9月王常德在龙泉公司存款情况。2010年12月-2011年9月王常德以其本人名义在龙泉公司存款票面金额共计106万元,王常德得利息共计12.42万元,返点5500元,未偿还金额共计93.03万元。(3)、2010年12月-2011年9月龙泉公司通过中间人王常德吸收的公众存款情况。2010年12月-2011年9月龙泉公司通过中间人王常德吸收的公众存款未偿还本金(票面金额)共计21万元,人次共计15人次,已付存款人利息共计1.29万元,未偿还本金为19.71万元。王常德经手吸收上述存款,龙泉公司付王常德利息2.13万元、返点0.21万元,扣除已付给存款人利息1.29万元后,王常德实得利息0.84万元、得返点0.21万元。5、同案犯赵某某供述:证实通过王常德从林州市为龙煤公司吸收存款,然后其再将钱以王常德或其他储户自己的名字存入龙煤公司。一共吸收大约一百多万,该给他的返点、利息已全部结清。6、龙煤公司申某某证言:社会上找人来我的煤炭运销公司存款,由我的公司出具借据,存期为半年,月息为3分,我公司给其返点作为回扣。向大户返点,从原来的8%逐渐涨到了22%。胡某某是我公司的会计,负责给这些人返点,我不负责具体工作。7、龙煤公司胡某某证言:公司法人申保林让我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的,我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给储户开借据,掌管储户存入公司的现金。我所收储户的资金票面统计大约有7亿元人民币。赵某某是为我们龙泉煤炭运销公司吸收存款的一个大户。公司吸收存款没有帐,返点不同时期返点不一样。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通过王常德存钱,后来给不了,自己就和村民一起把王常德扭送到公安机关了。9、龙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10、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复函:证明龙煤公司未获取《金融许可证》,不能吸收公众存款。11、龙祥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扣押王常德持有的龙煤公司借据37张,为集资户开具的二联单存根联59张。王常德及其家属退赃款35700元。12、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明2011年12月19日,龙祥公安分局将王常德退赃5700元,转给安阳市龙安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13、龙祥公安分局情况说明:证明同案犯申保林、胡翠玲、赵某某被另案处理。14、被告人王常德的户籍证明:证实其1943年4月1日出生。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常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常德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出部分非法所得。为惩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常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王常德向安阳市龙祥公安分局退出的非法所得3.57万元,退赔集资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张?琰?成?????????????审判员李?群?伟?????????????代理审判员宋子晶??????????????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吉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