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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知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杭州文雅礼盒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慈溪中益商务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文雅礼盒包装有限公司,宁波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慈溪中益商务酒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76号原告:杭州文雅礼盒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陆翠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慈溪中益商务酒店。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郑忠益,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文雅礼盒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慈溪中益商务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文雅礼盒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文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