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法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法刑初字第25-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超甲”、“孙明哲”,化名“张军”,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9月l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服刑。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告人孙某某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红上红F款保险款100万元。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洪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第十项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3年8月29日向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限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十五日内将被告人孙某某用违法所得赃款购买的一份红上红F款终身保险款100万元划拨至湖南省洪江市国库集中支付局,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中国帐户中的存款100万元至湖南省洪江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户名:洪江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案款特设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洪江市支行,帐号:60×××1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圣怀审 判 员 蒋人进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锡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