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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易晓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晓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易晓莉,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保险公司职工,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大街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西路00001号。负责人马成明,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晓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晓莉于2013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人保财险安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人保财险安乡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晓莉撤回对被告人保财险安乡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晓莉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易晓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京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黎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