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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下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下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孙某某,男,住沾化县。被告李某某,女,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花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伟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