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下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下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孙某某,男,住沾化县。被告李某某,女,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花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伟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