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法恢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岳XX与杨X、纪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XX,杨X,纪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恢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岳XX。被执行人杨X。被执行人纪X,系杨X之妻。被执行人王X。2013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岳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杨X、纪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6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单位城固县XX站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代扣杨X工资。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发出(20130城法恢执字第00112号提取个人收入通知书已提取杨X案件款146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120元,并将案件款支付给申请人岳XX。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城民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 丁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