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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刚刚诉被告樊发安、樊江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樊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李某某,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志丹县杏河镇XX村14号。被告樊某某,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五组。被告樊某某,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樊某某、樊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景 涛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党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