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9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临安欣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欣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927-2号原告:临安欣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群芳。被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庆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欣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欣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0���,减半收取计26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人民币4485元,由原告临安欣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