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王某甲,现就读于武安市第一中学。法定代理人温某甲,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