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宝丰商业联盟与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赵占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商业联盟,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赵占营,何军涛,李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商业联盟。法定代表人安跃武,该联盟会长。被执行人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孙功矿,该储备库主任。被执行人赵占营。被执行人何军涛。被执行人李建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1日分别向四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限期履行,但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宝丰国家粮食储备库所有的座落在宝丰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具体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限四被执行人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被查封的财产,以抵偿欠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商业联盟的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