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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史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69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江。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江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笑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史江伙同宋林(另案处理)在温岭市泽国镇十八米街欧仕服装店门口,由宋林上前夺取被害人吕某的挎包致被害人摔倒,被害人护住挎包不放并大喊求救,宋林继续使劲拉包,致刚爬起站立的被害人再次摔倒,被告人史江亦上前准备协助宋林夺取挎包。此时,宋林已将倒在地上的被害人拖了1余米距离,致被害人身体多处擦伤,被告人史江发现有人经过,即抢走被害人抓在手中的一只oppo手机,后二人逃跑。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580元。案发当天,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泽国镇扁屿教堂附近抓获被告人史江。被告人史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同案犯宋林的供述,被害人吕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史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志斌人民陪审员  方玉春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家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