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邓黎明与魏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黎明,魏国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427号原告邓黎明。被告魏国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黎明诉被告魏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黎明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黎明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1元,由原告邓黎明自愿负担。审判员 许 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卜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