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柳市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西璞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璞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柳市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璞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47号金盛广场2、3幢1层31号。法定代表人:刘益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凤麟,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融安县长安镇东升街45号。法定代表人:李远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春。关于广西璞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03)柳市民初(二)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判决确定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借款本金2190万元,利息473162.49元(之后利息按判决书确定计付),案件受理费252743元。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于2004年11月28日将该债权转让。最终柳州市墣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竞买得。债权人柳州市墣中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因为债务沉重,己停业多年,已资不抵债,当时处置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条件尚未成熟,申请人表示理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04)柳市执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广西璞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协调将原为借款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拟可抵债,申请人认为执行条件成熟,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04)柳市执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其为借款抵押担保的位于融安县浮石镇浮石村两综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18113.92平方米和61837.5平方米,土地证号:融国(2002)09-13-00-406号、融国(2002)09-13-00-405号)经双方当事人指定评估机构对该项财产评估作价19074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抵偿债务。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将其借款抵押担保的位于融安县浮石镇浮石村两综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190749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柳州长安锌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融安县浮石镇浮石村两综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118113.92平方米和61837.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融国(2002)09-13-00-406号、融国(2002)09-13-00-405号)经评估作价19074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2003)柳市民初(二)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相应债务。二、该土地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之时起,此时为抵债物的转移并者为交付申请执行人广西璞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璞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所有权人。三、申请执行人广西璞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到相关单位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世聪审判员 陈通福审判员 宾柳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瑜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