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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商辖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江苏荣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荣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辖初字第0062号原告江苏荣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工业园区龙门村五洲山路南侧。被告莱芜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钢都大街2号。被告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F楼三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荣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莱芜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请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第一被告所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莱芜市钢城区。故本案应移送至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第一被告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莱芜市钢城区”,第一被告所在地也在莱芜市钢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