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76号原告刘某,女,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萧佩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