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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渠云长与邱卫平、邱光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卫平,渠云长,邱光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卫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渠云长。原审被告:邱光亮。上诉人邱卫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邱卫平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卫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卫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上诉人邱卫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