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渠云长与邱卫平、邱光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卫平,渠云长,邱光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卫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渠云长。原审被告:邱光亮。上诉人邱卫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邱卫平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卫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卫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上诉人邱卫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