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徐某,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