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918号原告李某某,住蛟河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孙振军,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住蛟河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要求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 判 长 武光亮人民陪审员 孙东阳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