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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918号原告李某某,住蛟河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孙振军,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住蛟河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要求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 判 长  武光亮人民陪审员  孙东阳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