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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路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红、管永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海红,管永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保字第65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海红。被申请人管永君。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海红、管永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海红与管永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港湾A区12幢302室房屋(产权证号:08012345,08012346);查封被申请人管永君所有的浙J×××××号车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陈海红与管永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港湾A区12幢302室房屋(产权证号:08012345,08012346)。二、查封被申请人管永君所有的浙J×××××号车辆。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仁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