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沐守宝与徐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沐守宝,徐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沐守宝,男,汉族,1955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41955********,住安徽省芜湖市江城国际瑞景苑*幢*单元****室。被执行人:徐国兰,女,汉族,1951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沐守宝与被执行人徐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