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鸠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沐守宝与徐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沐守宝,徐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沐守宝,男,汉族,1955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41955********,住安徽省芜湖市江城国际瑞景苑*幢*单元****室。被执行人:徐国兰,女,汉族,1951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沐守宝与被执行人徐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鸠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