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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铁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狮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铁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民,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高峰,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122号130幢304室。法定代表人房金成,董事长。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西铁中民终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4274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江苏师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人民币8842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西铁中民终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代理审判员  王 嘉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