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孙伟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孙伟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9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负责人尤伟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雁。被告孙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被告孙伟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承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