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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胡某某之妻。被告韩某某,男。胡某某诉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瑞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文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