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辽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韩喜有诉被告林志秀、林罗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喜有,林志秀,林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辽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韩喜有(反诉被告),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委托代理人:从艳,东丰县司法局仁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志秀,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林罗强(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恒志,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喜有诉被告林志秀、林罗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韩喜有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林罗强撤回起诉。本诉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书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