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潘光炬与王敬洪、王细妹、王大姐、黄莲弟、王照洪、王福、王转、王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炬,王敬洪,王细妹,王大姐,黄莲弟,王福,王照洪,王弟,王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24号原告潘光炬,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新丰县。委托代理人聂子建,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敬洪,男,汉族,1962年1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王细妹,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王大姐,女,汉族,1940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黄莲弟,女,汉族,1955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王福,女,汉族,1953年7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王照洪,男,汉族,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王弟,女,汉族,1949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王转,女,汉族,1951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潘光炬诉被告王敬洪、王细妹、王大姐、黄莲弟、王照洪、王福、王转、王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光炬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光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光炬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光炬负担。审 判 长 刘 南审 判 员 老善涵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