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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经继礼与上海创司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继礼,上海创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095号原告经继礼。被告上海创司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经继礼与被告上海创司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继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被告无故强行将原告的解放牌沪ASXX**厢式货车从验车场所开走并扣车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被告仍不予归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解放牌沪ASXX**厢式货车一辆,如不能返还的,要求折价赔偿15,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扣车期间的损失1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车辆挂靠管理协议书1份,证明原告将自有产权车辆解放牌沪ASXX**厢式货车挂靠在被告名下从事运营;2、收条4份,证明系争车辆是由原告向被告出资18,000元购得;3、机动车登记证书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车款后,被告将该份证书原件交予原告;4、货运单及派车单1组,证明原告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平均每月收入7,000左右。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以18,000元的价款向被告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一辆牌号为沪ASXX**的解放牌中型厢式货车。2011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管理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自愿将上述车辆挂靠于被告处从事运营,约定的挂靠期限暂为三年。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车款8,000元,之后陆续付清了合计18,000元的购车款。2012年7月6日,被告以原告未及时缴纳费用为由将系争车辆予以扣留。2012年10月29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间的系争车辆挂靠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18,000元及保险理赔款。同年11月26日,(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后,(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在该案中亦予以查明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出资购买了系争车辆,以与被告签订挂靠协议的方式将系争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从事运输,系争车辆的所有权应属原告。即使原告有拖欠费用的情况,被告也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权。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扣车,显属无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系争车辆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于庭审中表示,如果客观已经不能返还的,愿意参考购买时的车龄、车价,根据实际使用的时间扣除一定的折旧比例后要求被告折价赔偿,于法无悖,本院亦可支持。原告提交的货运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扣车期间产生10,000元经济损失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创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经继礼牌号为沪ASXX**的解放牌中型厢式货车一辆,如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原告经继礼15,000元;二、驳回原告经继礼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75元,由被告上海创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蒯滕健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