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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0-05-13

案件名称

肖景辉与白金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景辉;白金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肖景辉,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白沟镇白辛庄村清真寺街013号。委托代理人郭硕,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永外大街112号。被告白金波,男,成年,汉族,住津保公路南侧宏大胶带厂对面兴隆印刷厂。原告肖景辉与被告白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肖景辉于2013年1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景辉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5元,由原告肖景辉承担。审判员  :赵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宫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