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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景俱与被告胡景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景俱,胡景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胡景俱被告胡景儒委托代理人胡运旺委托代理人胡运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景俱与被告胡景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景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景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景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景俱负担。审 判 长  田欣君审 判 员  王双平人民陪审员  安万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