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浙江万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390号原告:浙江万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振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力、俞华燕。被告: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万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