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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燕军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军,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张燕军,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卫,该公司员工。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正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成,男,1962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东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燕军与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燕军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保平审 判 员  霍璐婷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