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燕军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军,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张燕军,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卫,该公司员工。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正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成,男,1962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东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燕军与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燕军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保平审 判 员 霍璐婷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