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胡娇健与颜昌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娇健,颜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胡娇健,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南县。被执行人颜昌文,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颜昌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娇健货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颜昌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昌文银行存款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榜元审判员 史成奎审判员 吴仁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妙校对人:刘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