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金法再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金塔县金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正礼、朱天林垫付电费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塔县金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闫正礼,朱天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金法再字第01-1号原告金塔县金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光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金喜,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魏彩云,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闫正礼,男,汉族,生于1948年2月。委托代理人闫学锋(系闫正礼儿子),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朱天林,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塔县金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正礼、朱天林垫付电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塔县金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塔县金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塔县金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胡少卿审判员 倪兴光审判员 白春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 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