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韩国强与唐锦伟、阮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强,唐锦伟,阮敏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551号原告韩国强。被告唐锦伟。被告阮敏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强与被告唐锦伟、阮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国强负担。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培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