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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韩国强与唐锦伟、阮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强,唐锦伟,阮敏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551号原告韩国强。被告唐锦伟。被告阮敏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强与被告唐锦伟、阮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国强负担。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培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