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朝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牛英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英,杨洋,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朝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牛英,女,1957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谷建,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原告杨洋,男,1981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淮南新华医疗新华医院主任医师。委托代理人谷建,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封国生,院长。委托代理人魏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英、原告杨洋(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牛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谷建、王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魏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牛英、杨洋诉称:牛英是患者杨振海的妻子,杨洋是杨振海之子。2009年2月21日,杨振海因患尘肺到被告处住院治疗。2009年3月27日,被告为杨振海进行了肺移植的手术。术后,杨振海一直遵医嘱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且一直按照医生的要求住院十几次。在杨振海及其家属积极配合被告医治疾病的情况下,却因被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严重违反医疗规范,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病情,延误最佳治疗时间,从而导致患者杨振海于2010年9月19日死亡。被告作为进行肺移植手术的医院,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登记,进行手术的医生也没有移植器官的资质。被告给杨振海移植的肺,在移植前就已经有病变,移植后的第7天,检查结果就有显示。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以下各项费用的40%进行赔偿:1、医疗费787327.90元,2、死亡赔偿金729380元,3、丧葬费28032元(这是2011年的标准,还没有查到2012年的标准,如果有,希望使用2012年的标准计算),4、护理费210000元,5、营养费9000元,6、交通费5000元,7、伙食费9000元,8、精神损失费100000元。被告辩称:杨振海病情危重到我院进行肺移植手术,这个手术是治疗终末期肺疾病的唯一有效手段,手术确实存在风险。手术前,我们和家属进行了多次的告知和交流。关于患者的治疗和随访方面也一直是积极的,患者最终死于肺移植的肺癌,属于罕见的并发症,发生的原因目前医学并没有结论。杨振海在术前就存在淋巴肿大的问题,并不能确定就是肿瘤。没有原告所述的使用排异反应的药物导致死亡的情况,这个排异的药物是在移植术后必须要使用的。肺小细胞肺癌也是发生在术后,我院在患者治疗的过程中,进行了多次的随访,对患者的治疗都是根据药物的浓度和实际情况进行治疗的,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没有履行法定注意义务的情况。经审理查明:牛英系杨振海之妻,杨洋系杨振海之子。2009年2月17日,杨振海到被告处住院治疗,拟行”右侧肺移植术”。2009年3月27日,被告为杨振海行”右侧肺移植术”,杨振海于2009年6月1日出院。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杨振海先后6次入院随访复查CT、肺功能及FK506血药浓度等。2010年8月11日,杨振海因”浑身无力,疼痛,伴偶尔咯血”急诊入院,医方行相关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肺部感染;右肺移植术后;尘肺;肺间质纤维化;高血压病。对症处理后好转。8月24日患者诉痰中带血,复查胸部CT示肺门淋巴结较前增大。遂行淋巴结穿刺活检,病理检查后提示”肺小细胞癌淋巴结转移”,后经PET-CT检查提示肝转移、颈部及纵膈淋巴结、多发骨转移。后患者病情逐渐恶化,于2010年9月19日死亡,死亡时58周岁。经牛英、杨洋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大中心)对被告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3月10日,华大中心出具华大方瑞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19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对被鉴定人杨振海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使用骁悉时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3、对被鉴定人杨振海的纵膈肿瘤存在延误诊断、延误治疗。(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与被鉴定人杨振海的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3项与被鉴定人杨振海的死亡后果(主要系指生存期缩短)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轻微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属B级(赔偿参考范围1-20%)。牛英、杨洋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华大中心的鉴定人王岩出庭接受了质询,并对牛英、杨洋的异议均进行了专业技术方面的合理答复。牛英、杨洋对该鉴定结论仍坚持异议。牛英、杨洋为了证实其经济损失,向本院提供了杨振海的住院费收据复印件9张,金额745116.46元,外购药物发票复印件6张,金额10330.20元。杨振海生前所在单位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出具证明:我单位职工杨振海......原始医药费单价总金额共计787327.90元。牛英所在单位北京众鑫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牛英出具收入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至今工资为每月2万元。杨洋所在单位北京福多多企业策划事务所为杨洋出具收入证明:......杨洋每月的工资为1万元整。谷建所在单位北京众鑫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谷建开具收入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至今工资为每月5000元。另查,2012年北京市职工年人均工资62677元,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6469元。华大中心在鉴定过程中,为了方便审阅,将牛英、杨洋提供的杨振海于2010年9月14日进行的PET/CT影像检查报告一册拆开装订成分页状,未再回装。牛英、杨洋认为该报告有可能有缺失,有可能影响报告结论,但未能明确具体缺失的内容。2011年1月5日,北京市卫生局向牛英进行了《来访请求答复》,答复内容中有如下内容:关于朝阳医院是否具备人体器官肺移植资格的问题。经调查,朝阳医院为卫生部和北京市2007批准的第一批”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院”,其人体器官移植项目为肝、肾、肺。被告提供了侯生才医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的陈述,病历、鉴定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的诊疗行为经司法鉴定,认定存在三项过错,但只有其中延误诊断、延误治疗的过错与杨振海死亡(主要是生存期缩短)的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医方负轻微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属B级。司法鉴定单位在牛英、杨洋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后,出庭接受了质询,对牛英、杨洋提出的全部异议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进行了合理答复。关于由于华大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将牛英、杨洋提供的PET/CT影像检查报告一册拆除装订成分页状,是否影响该鉴定结论有效性的问题,由于牛英、杨洋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了该影像检查报告的一页复印件,该一页复印件是该项检查的整体检查所见与检查意见,与华大中心退还的报告原件当中的内容一致,牛英、杨洋也未能根据该报告当中的总结性描述,明确具体缺少的报告内容,故本院认定该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予以采信。被告应当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对牛英、杨洋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牛英、杨洋要求赔偿的项目均符合法律规定,由本院依据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统计局数据核算具体数额。牛英、杨洋没有向本院提供护理费的充足证据,仅凭收入证明无法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本院根据一般护理人员护理费用的标准,酌情核定两个人的具体数额。牛英、杨洋没有提供交通费相关票据,故对于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牛英、杨洋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依法酌定。关于牛英、杨洋提出的移植手术人员的手术资质问题及被告是否按照相关行政规定进行肺移植技术许可登记问题,被告已经提供了相关医生的证件,且北京市卫生局已经对牛英作出了书面答复,相关问题属于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事项,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牛英、原告杨洋医疗费七万九千元、死亡赔偿金七万三千元、丧葬费三千一百三十四元、护理费四千三百二十元、营养费一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共计十七万一千四百五十四元。二、驳回原告牛英、原告杨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0元,由原告牛英、原告杨洋负担7510元(已交纳),由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负担3800元(原告牛英、原告杨洋已交纳,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牛英、原告杨洋)。鉴定费9650元,由原告牛英、原告杨洋负担4825元(已交纳),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负担4825元(原告牛英、原告杨洋已预交,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牛英、原告杨洋)。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由原告牛英、原告杨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张爱龚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