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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侯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柯孔德与闽侯县人民政府、柯则源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孔德,闽侯县人民政府,柯则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侯行初字第30-1号原告柯孔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闽侯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严金官,县长。委托代理人洪国富、林华生,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柯则源(又名柯则元),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张春飞,闽侯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告柯孔德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侯集建(94)字第8204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孔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白永审 判 员  林 妍人民陪审员  杨大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