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港与被告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港,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王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弘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盐业局三楼。法定代表人徐宏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晓萍审判员 吕 茵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