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秦五的申请执行与孙佳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五的,孙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秦五的,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佳兴,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秦五的申请执行孙佳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佳兴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佳兴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孙佳兴名下银行存款17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