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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法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秦五的申请执行与孙佳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五的,孙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秦五的,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佳兴,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秦五的申请执行孙佳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佳兴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佳兴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孙佳兴名下银行存款17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