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岩松与张永辉、张艳利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松,张永辉,张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王岩松,男,200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南办员张村*组,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永利,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系王岩松之母。被执行人张永辉,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被执行人张艳利,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居民。王岩松与张睿冰健康权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永辉、张艳利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岩松向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永辉、张艳利履行20000元,对下余案款76646.49元及利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但协议后,二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岩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6646.4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渭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撤销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本案没有执行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0036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