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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某,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612号申请执行人鲜某。被执行人章某某。申请执行人鲜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鲜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章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章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章某某收入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