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卓某某,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陈大载,男,住罗定市。被告谭某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朱建文,男,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跃 来自: